被指在吉隆坡拉惹朱兰路的大马伊斯兰银行(AmIslamic)分行,犯下滥权和洗黑钱罪行的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今日坦言自己从未踏足这家银行。
“不,我不曾在那段期间踏足大马伊斯兰银行,在吉隆坡拉惹朱兰路的分行,在整个一马发展公司(1MDB)或者是SRC国际公司的事件,我都不曾到那里。”
他今日在法庭宣读长达525页的证词时表示,反贪污委员会不曾要他解释自己在该银行,滥用权力的指控。
他在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的盘问时指出,自己是在法庭时,才第一次听说在该银行分行犯下罪行的指控。
“我很困惑,所以在向我宣读控状时,我不得不向我的律师咨询这项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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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控状,今年71岁的纳吉被控于2011年2月24日至2014年12月19日期间,在吉隆坡拉惹朱兰路的大马伊斯兰银行分行犯下滥权罪行,涉及的金额高达22亿7000万令吉。
他因此抵触《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3(1)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的第24(1)条文下治罪。
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20年或罚款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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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纳吉也被控于2013年3月22日至2013年8月30日期间,在同一家银行犯下21项洗钱罪名。
他因此抵触《反洗黑钱及反恐怖主义金融法令》第4(1)(a)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最高500万令吉或监禁最高5年或两者兼施。
法官拿督柯林将在明日继续聆审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