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在庆生宴燃放烟花造成安顺阿丽娜广场失火,一对印裔兄弟周五在安顺法庭分别被控触犯非法拥有爆炸物及蓄意纵火,2人皆不认罪。
24岁哥哥史帝芬(罗里司机)是在安顺推事庭面控,他抵触1957年爆炸物法令第8条文。19岁弟弟杰森则在地庭被控,抵触犯刑事法典第436(蓄意纵火)条文。两人的代表律师是乌丝迪娜。
被告史帝芬被控于今年11月11日晚上约8时30分,在安顺阿丽娜广场礼堂,被发现拥有爆炸物,即“Happy Boom Assorted 138 Shot”和“Happy Boom Red Cracker 88”。
被告对控状否认有罪后,获推事奈达度允准以3500令吉及一人担保保外候审,并将案定于12月20日过堂。
此案主控官为法加副检察司。根据1957年爆炸物法令第8条文,被控者一旦罪成可被判入狱最高7年或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者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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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早时,无业的被告杰森在地庭被控于今年11月11日晚上约11时时29分,在安顺阿丽娜广场礼堂做出蓄意破坏行为,即使用烟花,并明知此行为可能导致属于安顺市议会,同时作为公共用途礼堂建筑物受到损坏。
19岁被告此举已抵触刑事法典第436(蓄意纵火)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20年及罚款。
法官诺哈米莎在被告不认罪后,允准被告以3000令吉及一人保外候审,同时每月需到警局报到一次,案件择定于12月20日过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