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免受法律制裁,特别是牵涉命案的事例引发议论,法律专业人士建议政府仿效外国的做法,特别是针对家庭责任且施以更公正的惩罚,包括提控家属或监护人疏忽罪。
专家认为,政府应当修正《2001年精神健康法令》,并重新检讨“精神失常”的定义,以及允许施害者免于刑罚的标准,包括法庭应确保涉及严重犯罪的精神病患,勒令在医院接受一定时间的精神治疗。
执业律师马末阿都祖说,在大马的刑事法,精神缺陷原则可以成为刑事案件的辩护理由,包括谋杀;《刑事法典》第84条文也阐明这一点,保护真正精神失常的人士,因为他们不知道自身行为。
拥有约12年经验的他接受《马新社》访问时指出,尽管如此,法庭在下判之前,会评估精神病学报告和其他的支持理据。
他不否认公众会认为,这种疯狂的辩护理由可能会引起受害者和家属的不满,因为被告没有像普通罪犯一样绳之以法,但他强调,上述法律旨在确保更广泛的正义,不仅保护受害者,且考虑被告在事件发生时的精神状态。
“法庭不会在没有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情况下释放被告,而是让被告置于严格的精神监督和治疗。因此,即使被告似乎’逃脱’入狱或死刑,法律也是以医学证据为依据,证明被告不具备理解或控制其行为的精神能力。”
“这项裁决也有保护社会的作用,确保被告得到适当的治疗并受到监督。因此,精神错乱的辩护理由不是逃避入罪的‘门票’,而是处理被告没有足够精神意识一案的公平法律机制。”
询及施害的精神病患者家属,因疏忽和失责而酿成悲剧而可能受到的法律行动,马末建议政府修正《2001年精神健康法令》,纳入对有风险的精神病患者的家属或监护人的具体责任。
他说,所修正的法令应详细说明投报机制、监督义务,以及因疏忽或失责而导致罪案的惩罚。
他举例,明确规定家属或监护人照顾精神病患者的责任,有助于增强法律,家属也可被要求在注意到家人表现出现危险行为时,向卫生当局或警方投报。
“如果家属未能采取适当措施,比如确保(病患家人)持续治疗或适当监护,则可能会负上法律责任。”
“政府也可以向照顾精神病患的家属,推行教育与支持计划,包括提供指导,帮助他们管理有风险的个体,以及便于获取治疗和精神健康的服务。如果家属能获得足够的知识和支持,他们在这种情况下的责任将更为有效。”
他还说,在特定案例,卫生机构或精神健康当局务必更积极,确保持续观察高风险的精神病患,这些义务都能透过法律增强,以强制院方或精神健康诊所,一旦发现病患拒绝治疗或没有遵守治疗方案,则需向当局投报。
“针对精神病患的监督系统应得到加强,特别是对于曾涉及犯罪的患者。建立一个集中式的精神健康监测系统,涉及精神病医院、地方当局和家属的合作,有助于减少精神病患再次犯罪的风险。”
马末也分享其他国家一些涉及家庭责任的法律,以及实施更公正的惩罚。
“在英国,《1983年精神健康法令》允许当局拘留可能危害自己或他人的精神病患,并确保他们接受必要的治疗。这项法律赋予卫生当局更严格地监督精神病患的权力。”
“此外,《2007年法人非预谋杀人和法人杀人法》规定,如果机构组织(包括监护人)因未能妥善照顾需要特殊照顾的个体,而导致严重疏忽导致死亡,将面对惩罚。”
他还提到澳洲的情况,照顾精神病患的家属,在该国的精神健康系统下拥有更明确的照顾责任,如果他们疏忽或未能照顾可能危害他人的个体,可能会根据相关的过失法被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