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油站拒移车闹事的42岁女疑犯,周二被控制造扰乱,被判3项罪名成立,罚款5500令吉。
被告依丽娜莫哈末是一名家庭主妇,她在大港推事庭,向推事西蒂哈嘉阿礼承认3项罪名后,被判面对上述裁决。
根据判决,若被告无法支付罚款,可被判监禁6个月。
根据第一和第二项控状,被告被控于上周四(17日)晚上7时50分,在雪兰莪州瓜拉雪兰莪本查阿南Hillpark一间加油站,向24岁加油站负责人刑事恐吓,和作出可耻的行为,以带来怒火和影响秩序。
被告抵触刑事法典第506条文(刑事恐吓)与1955年轻微罪行法令第14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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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告承认这两项控状后,被告个别被判罚款400和100令吉,若无法支付罚款,被告可被判监禁个别两周和一天。
第三项控状指她在上周六(19日)凌晨1时45分,在绍嘉娜乌达马警局做出不当行为,抵触1967年警察法令第90条文。
主控官莫哈末诺建议法庭,根据被告的情况,他认为有必要安排被告到医院接受精神治疗。
随后,推事问被告数个问题,如她的全名、身份证号码和住所地址,而被告全都悉数回答。
被告代表律师沙威拉以他的当事人根据法庭的指示作出良好回应,拒绝主控官的要求。
“法庭已经向我的当事人提问问题,我的当事人也可以回应法庭提出的问题。”
推事听取双方的建议后,拒绝主控官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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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代表律师也以被告是一名家庭主妇,需要照顾5名孩子为由,要求他的当事人被判罚款即可。
他说,他的当事人对发生的事抱歉,当时,后者前往加油站购物,并在当地暂时停泊车子,但基于发生误会而没有移开车子,而一批青年和一名女郎上前挑衅她。
主控官再建议,为了提醒被告和民众不再犯同样错误,建议法庭应该做出相应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