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控非法拥有逾2万4000公升柴油,法官基于被告面控后俯首认罪,为法庭节省不少时间,因此给予被告轻判,罚款8万令吉或以6个月监禁取代。
控状指出,被告占德拉古玛(47岁)于2022年10月4日下午1时13分,在双溪大年槟榔莪玛斯工业区的一间建筑物内,在未持有执照下非法藏有2万4676公升柴油,因此触犯了1974年供应管制条例3(1)条文。同时也可以在1961年供应管制法令第21条文,即无官方文件非法携带及拥有统制品,并可在相同法令第22(1)条文下被判刑。
在上述条文下罪成者,初犯者可被判不超过100万令吉罚款,或不超过2年监禁,或两者兼施,再犯者则可被判罚款不超过200万令吉,或不超过5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被告较早已经向法庭认罪,他今日在双溪大年第二地庭听闻判决时,通过法律援助局律师向法官阿兹曼求情时指出,他是一名罗里司机月薪2000令吉,加上必须照顾患有心脏病1母亲及1名员工,要求法官给于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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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国内贸易及生活成本部的主控官莫哈末尼占总结时指出,被告犯下了严重的罪行,让纳税人税务受损,因此,他建议法庭给于被告重判,以便给予社会一个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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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同时要求法庭,宣判充公起获的柴油及2辆罗里,不过,法官给予控状上阐明的法令及条文,并无法给于法庭充公交通工具的权力,因此,他建议控辩双方于10月20日,援引相关法令并再次向法庭提出申请,再决定是否充公上述由被告租借,不属于被告的罗里。
法官阿兹曼较后给予被告被控时认罪节省了法庭的时间,因此给于被告轻判,判决被告罚款8万令吉,或以6个月监禁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