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工艺及革新部长郑立慷表示,由于我国目前没有针对无人机等低空飞行领域的相关法令和框架,因此政府探讨沿用中国条例的可能性。
他说,虽然我国探讨让大马民航管理局(CAAM)在低空飞行领域上,沿用中国条例的可能性,不过目前还没有拍板定案。
郑立慷于今早(13日)出席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家联盟考察团商务座谈会期间,被询及我国在低空飞行领域的管制上采取什么举措时,这么回应。
当中,相关企业可能在得到中国民航局批准使用低空飞行的设施后,来到我国需要另外再申请准证,然而,我国目前没有针性的框架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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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在我国的法律上称为“无人驾驶飞机系统”,且并定义为“一架没有飞行员在飞机上运行的飞机及其相关部件”。无人机目前受 2016 年民航法规(“CAR 2016”)第 XVI 部分规定,在该法规下,无人机分为用于高空作业的无人机、小型无人机和重量超过20公斤的无人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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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法规是由负责监督民航安全,以及维护保安相关事项的CAAM管理。根据CAR 2016 的第 141 条规定,当事人必须获得 CAAM 的授权才能驾驶无人机进行高空作业。
而高空作业在 CAR 2016 定义为使用飞机在农业、建筑、摄影、测量、观察、巡逻、搜索、救援、空中广播等等操作。根据CAR 2016 第206(3) 条例的规定,违反规定者构成犯罪,个人最高的罚款5万令吉或监禁3年,至于法定团体的最高罚款是10万令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