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长陆兆福表示,在儿童驾驶轿车的事件中,车主及孩童的父母将在疏忽照顾儿童的条文下被对付。
“他们(孩子)如何取得车匙然后上车?除了父母,没有其他人可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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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这不是首宗有儿童驾驶轿车的案件,这类案件一般上,孩子的父母及车主会被对付,因为这是父母的责任,也给予孩子一个教训。
周二(3日)晚上9时30分,在森美兰州芙蓉的阿罗华娜英碧安花园(Taman Arowana Impian)2路有一名10岁男童驾驶家长的轿车,与9岁邻居乘车外出,不料在转弯处撞到停在路边的客货车,造成后者滑行再撞到前面的灵鹿轿车,庆幸两名孩童都没有受伤。
芙蓉警区主任哈达助理总监哈达表示,警方援引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39(1)条文((16岁以下者不得在公路驾驶交通工具)、第111条文(教唆犯法)、1959年道路交通规则第10条例(驾驶车辆时打瞌睡或未能正确控制车辆的行驶),与2001年儿童法令第31(1)条文(疏忽照顾儿童)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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