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驾驶国产Viva轿车的12岁男童周三被控上推事庭,惟他不认罪。
控状指出,该名男童于2024年7月28日晚上7时30分,在雪州蒲种布特拉英比安娜花园犯罪,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39(1)条文,并可援引相同法令的第39(5)条文治罪。
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不超过2000令吉或监禁不超过6个月,或两者兼施。
在本日的闭门提控程序,主控官诺莎碧丽娜建议法庭以1000令吉和一名担保人让被告保外,但男童的代表律师娜比拉要求降低保金,因为保金将由一同被控的男童父亲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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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男童的53岁父亲因涉嫌允许其儿子驾驶他的第二国产车Viva轿车,而被控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39(5)条文,罪成的刑罚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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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持有我国永久居民身份证的巴基斯坦公民,他在聆听控状后,否认有罪。
推事布克里分别批准男童和其父亲以500令吉和2000令吉保外,外加一名本地籍担保人,并择定本案于9月4日过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