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高等法院周五驳回抗告,前桃园市长、已辞海基会董事长的郑文灿羁押禁见2个月确定。
高院指出,合议庭认为郑文灿虽否认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的不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但是卷内相关证据可证,足认郑文灿罪嫌重大。
高院表示,郑文灿涉犯贪污重罪,即伴随有高度逃亡、串证之可能,且郑文灿在检察官讯问前传送与本案答辩相关讯息给秘书的举动,明显有事实足认有勾串共犯、证人之虞。
高院说,考量郑文灿政商关系,以及本案土地变更计划一事涉及桃园市政府多个局处事务,经手承办公务员甚多,则相关公务员或因与郑文灿过往职务亲谊、权力,甚至为免自己涉入刑责,即不无附和郑文灿说词动机,此勾串之虞,明显难以透过具保、责付、限制住居等拘束人身自由较轻的手段加以防止。
合议庭认为,原审考量刑罚权的行使及人身自由限制等一切情况后,认有羁押必要,并无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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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郑文灿抗告否认知悉廖姓男子携带前往其官邸而留下的手提袋内有500万元新台币(约71.77万令吉)现金,且辩称若真是行贿,依本件土地变更计划的利益,怎可能只有500万元的贿赂等语,合议庭表示,500万元现金的重量、体积非小,郑文灿或家人对于官邸内有人遗落此物,岂有不基于官邸维安或好奇打开查看的可能性,而且由郑文灿所述发现手提袋后的举止,竟是迟至六七个月后,才亲自归还及转交,而非即时指示部属交还或交政风室处理,其反应更启人疑窦。
另外,依他人相关证述,就此数额决定过程,非无可能仅是土地变更计划完成之“前金”;检察官是认郑文灿涉犯不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嫌,是郑文灿于此过程中,以其市长职位在职务上作何裁示,正为检察官后续侦查内容之一,则郑文灿抗告指称廖男的诉求与桃园市政府就本件土地变更计划的态度相同,无行贿之必要等词,并无可采。
高院认为,郑文灿在本件抗告无理由,予以驳回,不得再抗告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