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拉华州衡平法院的判决影响最新公司法的修订。
美国特拉华州准备对其广泛采用的公司法进行修改,批评者认为这可能会削弱企业董事会的实力,转而支持私募股权公司等有影响力的投资人。
州议会上周批准一项法案,赋予企业与一个或多个股东签订合约的权力,从而赋予这些投资人拥有影响董事会关键决策的权力。
这项法案经过一场高度争议的辩论。其中包括州法官和学者都警告,州议会是在不了解潜在影响情况下就仓促通过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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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长卡尼表态将签署这份313号法案。将于8月1日成为法律的该法案涉及特拉华州衡平法院最近的3项裁决。
法院在解释州公司法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大多数美国上市公司都在该州注册,相关费用约占特拉华州一般预算收入的三分之一。
该法案规定一种称为股东协议的常见做法,但法院裁决常对此质疑。
今年2月,衡平法院法官拉斯特宣布一项股东协议无效;该协议赋予莫里斯对他创立的投资银行莫里斯公司董事会的几乎所有重大决定拥有否决权。
拉斯特在意见书中写道:“董事们将只能在莫里斯允许的范围内管理公司”,该协议违反了特拉华法律的基本原则,即董事是为所有投资人的利益,利用最佳判断来管理业务。
拉斯特的裁决对创投和私募股权投资人达成的数千份股东协议提出质疑,并引发特拉华州修改法律的热潮。
起草该法案的特拉华州企业律师拉朱告诉州议会:“投资人向企业投资数百万美元,却不知道自己拥有的权利是否有效。”
密西根大学法学教授劳特堡指出,这些协议在私人企业中很常见,近年来上市公司中约有20%是在遵守股东协议的情况下上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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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者认为,这些协议是在未经公众股东批准或同意的情况下通过。
支持者则表示,上市公司的股东已被告知,因为此类协议在证券备案和年度报告中披露。
此外,可以透过将其包含在公司证明或透过优先股来实现类似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