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六 2024年 10月 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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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与拥有恐怖组织物品 2男子个别面控被禁保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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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斯布拉哈山(中)涉嫌支持与拥有恐怖组织物品,在地庭面对2项罪控。

涉嫌支持与拥有恐怖组织物品的失业汉和餐馆员工,周二分别在昔加末和吉隆坡地庭,个别面对2项与3项罪控。

现年45岁的哈斯布拉哈山和35岁的慕扎米尔,分别在法官拉希玛与法官拿汀法芝琳面前聆听控状后,仅点头表示明白,由于案件的审理权限属于高等法庭,因此,地庭并未记录被告是否认罪。

哈斯布拉面对的首控状,指他透过“Hasbullah Hassan”的脸书户头,以宣传达伊沙(Daesh)恐怖主义组织的方式作出支持,武吉阿曼警察总部是在2023年3月23日早上9时,在位于总部24楼的政治局反恐组(E8)发现被告的行径,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130JB(1)(a)条文(即收藏恐怖主义物品)。

第二项控状指他藏有达伊沙恐怖行为的影片、图像和物品,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130J(1)(a)条文。他被指在5月30日的中午12时30分,于峇都安南的巴弄三垦殖区的莲花二路作出这项行为。

慕扎米尔(中)面对3项有关宣传达伊沙恐怖主义组织,以及宣誓效忠达伊沙领袖的罪控。

至于慕扎米尔的首控状,指他透过“Ibn Nuhas”的脸书户头,以及社交软件Telegram取命“Wilayah Maliziyah”(阿拉伯文)的户头支持达伊沙组织,武吉阿曼警察总部是在5月31日下午4时50分,在位于总部24楼的政治局反恐组(E8)发现被告的行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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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项控状指他遭警方在同一天和地点,发现拥有与达伊沙有关的影片和文章,他的这两项控状分别抵触《刑事法典》第130J(1)(a)条文和第130JB(1)(a)条文,一旦定罪,两项刑法分别是不超过40年监禁或罚款;以及判处最高7年监禁,或罚款,并充公任何用以犯下上述罪行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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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控状指他以宣誓效忠达伊沙领袖阿布哈弗斯的方式,承认加入该组织,并予以这个恐怖组织支持,他被指在5月某天的早上10时08分,在蕉赖路的一座组屋单位内犯下这项罪行,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130J(2)(d)条文,一旦定罪,将面对终身监禁或入狱最高40年,或罚款,并充公任何用以犯下这项罪行的财物。

上述两宗案件的主控官,分别是茜蒂末拉兹和玛丽燕加米拉;被告哈斯布拉哈山没有委托代表律师,法庭也援引《2012年国家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令》(SOSMA)第13条文,禁止被告保释。

2个法庭分别择定于7月24日和8月29日,让上述2个案件重新过堂,以便移交专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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