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警队服务19年的39岁前女警,涉嫌在两年前一宗非礼案中受贿6000令吉,作为结案条件的罪名成立,被判罚款8000令吉与监禁40天。
吉隆坡地庭法官苏扎娜胡申周一(13日)在作出宣判时告诉被告,希望后者会因此悔改。
“妳的所作所为不但影响妳自己,也将影响你身边的人,包括妳的年幼孩子。”
较早时,主控官努鲁阿提卡莫哈末阿利亚斯曾建议法官,判处被告1万令吉,以示警戒。
她指被告“勇于”认罪,但不代表可以免除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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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已玷污警队声誉,让人民缺乏对于警队这个国家保安部队的信任。”
没有代表律师的被告,向法官求情以从轻发落时说,她在警队服务19年来,不曾面对纪律处分或刑事诉讼。
“这是我第一次犯罪,我把它当作对我的考验。”
“我要抚养我的孩子,每月需要承担4500令吉债务,我希望降低罚款。”
“我难以获得一份新的工作了。”
主动提出无需调查下解决案件
被告早前在性罪案、妇女与儿童调查部门服务,警阶是曹长,她对于两项在刑事法典第165条文(公务员不得接受贵重物品或礼物)的交替控状认罪。
被告抵触两项控状,她被控以助理查案官的身份,两度收取一名男性的贿赂,每次都是3000令吉。
被告第一次受贿于2022年10月1日晚上8时,在吉隆坡警察总部发生,第二次是于2022年10月12日晚上8时05分,在蕉赖一间加油站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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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刑罚,被告可被判监禁最多两年、罚款或两者兼施。
根据案情,被告曾主动提出在无需展开调查下,解决一宗性罪案,并向疑犯的父亲索贿。
她告诉疑犯父亲,疑犯将会被提控,并告诉疑犯父亲准备的贿赂金额数额,和转交贿赂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