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籍男被告被控非法贩运6支手枪与拥有158伙子弹两项抵触军火法令控状,基于罪名严重,因此不符合保释程序,而整个提控程序不到20分钟便结束。
根据第一项控状,护照名为沙伦阿维坦(Shalom Avitan)的被告,被控在3月26日傍晚6时46分左右和3月28日傍晚6时左右,在首都安邦路四季酒店的1107号房间,贩运6支军火,抵触1971年军火法令(增刑)第7(1)条文。
在第7项法令(修正)下一旦罪名成立,刑罚是不少过30年但不超过40年,与鞭笞不少过6下。
被告面对的第二项控状,是他被指在同样日期、时间与地点,被发现非法拥有装有158伙子弹的4个盒子,抵触1960年军火法令第8(a)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7年、罚款不超过一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被告是在性侵儿童地庭面控,他在法庭通员以英语宣读这两项控状后,表示明白,他否认这两项罪名。
承审法官塔丝宁择定此案在5月21日进行案件管理,并交回第12刑事地庭审理。
此案主控官为慕斯达法副检察司、沙菲克哈欣、莫哈末法胡拉兹、莱哈娜与吴洁琳;被告的代表律师是纳文吉星和黄秉泓。
在被告否认有罪后,慕斯达法以案件涉及重型军火为由,建议法庭不允许被告保释,而纳文吉星也不反对这项建议。
以籍男是第三名被告 被控非法持械罪名
周五(4月12日)面控的以色列被告,是此案第三名被控非法持械的被告。
根据报道,大马警方先后拘捕这名以色列男子和另15人。
其中被指出售手枪给以色列疑犯的一对本地夫妇,已于周一(8日)在雪兰莪州巴生法庭,面对持有9毫米手枪的指控。
被告非法贩运的军火如下:
1.格洛克19美制9×10半自动手枪(序号AEGS 286);
2.西格与绍尔(SIG Sauer)P3205P半自动手枪(序号58C283463);
3.贝瑞塔8000“美洲狮”(Cougar 8000FT)半自动手枪(序号T6429-10G002496);
4.格洛克17半自动手枪(序号BDZZ090);
5.N&P 9C史密斯威森左轮手枪(序号DSW9077);与
6.斯托戈“美洲狮”8000F紧凑型迷你手枪(序号58C283463)。
被告非法拥有贩运的4盒子弹如下:
1.一盒装8伙子弹(B660104)
2.3盒各别装50伙子弹(B66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