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业男在天桥奸劫夜归女郎案;涉案的巴基斯坦男子周一被控性侵罪名时,突改口否认有罪。
23岁被告被告莫哈末慕达沙原于1月23日认罪后,法庭原订周一下判,但他却向地庭法官莎丽扎华诺改口,否认有罪。
根据控状,被告于1月14日午夜零时45分,在雪兰莪州沙登电动火车站附近一个人行天桥,性侵一名29岁女郎,与持刀劫掠她的手机与80令吉现款。
他抵触两项罪名,分别是刑事法典第376(2)(6)条文与第392条文。
若罪名成立,被告的第一项罪名可被判监禁最多30年与鞭笞,第二项罪名可被判监禁最多14年、罚款或鞭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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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如何,被告周一承认明白第二项罪名和控状,但否认得出法庭出示的证物图片。
法庭择定3月14日过堂,此案主控官是阿妮丝哈基玛依布拉欣副检察司,被告没有代表律师。
在审讯被告与同伙面对的另一宗持械合伙劫掠案中,被告同样改口,否认有罪。
根据控状,被告与另一名29岁被告莫哈末瓦卡斯,于去年12月30日午夜11时15分,持刀抢劫一名20岁女郎的价值2070令吉手机,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3895条文(合伙劫掠),并在第397条文(持械劫掠)下同读。
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多20年与鞭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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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哈末瓦卡斯早前被控时已否认有罪,并要求此案过堂。
法官诺鲁兹拉华迪莫哈末诺择定3月26日,为此案过堂。
此案主控官是阿末祖海尼马哈末阿敏副检察司,两名被告没有代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