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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于2019年1月18日在北京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签署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中国和香港29日起将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律政司周一上午10时在香港共同宣告:中国最高法院和香港律政司2019年1月18日在京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今起在两地同时生效。
至此,香港回归以来中国与香港签署的9项民商事司法协助文件全部生效。
《安排》对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范围和判项内容、申请认可和执行的程序和方式、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救济途径等作出了规定。
对于判决的认可和执行,申请人在中国可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提出申请认可和执行《安排》规定的判决,在香港可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认可和执行《安排》规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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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90%中港民商事案件 可望得到相互认可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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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在接受羊城晚报专访时说:“《安排》生效后,两地法院90%左右的民商事案件判决将有望得到相互认可和执行。”
司艳丽指出,仍有部分案件没有被纳入相互认可和执行的范围,包括部分婚姻家事案件、继承案件、部分专利侵权案件、部分海事海商案件、破产(清盘)案件、确定选民资格案件、与仲裁有关的案件等。
香港律师何君尧说,《安排》的生效对兑现跨境纠纷当事人的胜诉权益起到积极作用,“过去那些在香港有资产但在中国干了违约的事情后跑到香港逃避法律责任,或者在中国有资产但在香港干了违约的事情后跑到中国逃避法律责任的情形将行不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