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院已改期至3月21日,审理22岁青年在2017年纵火烧宗教学校杀害23人案罪成提出的上诉申请。
被告代表律师海赞奥曼受马新社询问时证实,上诉申请审理日期已改期,原定是在2月21日。
被告案发时 年仅16岁
案发时被告年仅16岁,高庭在2020年8月17日裁定他谋杀罪名成立,并谕令将他收押,等候国家元首发落。在同一天,高庭判第2名同岁青年谋杀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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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控状,被告与另一名在逃同党于2017年9月14日凌晨4时15至清晨6时45分之间,在吉隆坡旺莎玛珠甘榜拿督克拉末的一所宗教学校,谋杀2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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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面对23项抵触刑事法典第302条文及与同一法典第34条文同读的谋杀控状,一旦罪成,唯一刑罚是死刑。
不过,2001年儿童法令第97(1)条文阐明,若一名儿童未满18岁,则不得宣判此人死刑,以及根据相同法令第97(2)条文,法庭须谕令将此人收押,以等候国家元首发落。
上诉庭在去年9月11日驳回被告上诉,维持他的罪成裁决和监禁刑罚,同时驳回控方不服高庭判第2名青年表罪不成立所提出的上诉。据悉,控方未针对第二2青年无罪获释裁决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