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本土知名演员建议政府合法化风月场所,以降低国内强奸案,但首相署部长(宗教事务)拿督莫哈末奈因上议员强调,大马法律禁止娼妓活动。
他说,上述建议招致社会争议,因为根据大马法律,卖淫将抵触《刑事法典》(第574号法令)的第372条文、第372A与372B、第373条文条文。
“此外,在第559号法令即《1997年伊斯兰教刑事法》(联邦辖区)也有数个条款与卖淫犯罪有关,包括第21小节阐明的卖淫、第22条阐明的马伕(Muncikari)及第23条阐明的婚外性行为。”
他说,回刑法也阐明,任何举办、推动或鼓励他人展开该法令第35条文下任何不道德行为的人士,所面对的罪行。
“在纳入伊斯兰教法律层面的惩戒类别当中,卖淫是重罪。卖淫与通奸都是涉及婚外的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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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普遍而言,先前大部分的伊斯兰教学者商讨通奸罪行下的强奸课题,因为这与非法性行为息息相关。
“尽管如此,在研究法律书籍所赋予的通奸定义,一些当代学者强调,4个流派以自愿性质来区分通奸罪与强奸。”
“然而,他们选择Al-Zaila`i学者的定义,为最佳的通奸定义,因为纳入明确的自愿性质,显示未经胁迫而完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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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鉴于此,他说,开设风月场所的建议是完全不能被接受的,反之,应当被社会各阶层所拒绝。
“在面临问题而寻找对策时,伊斯兰教法学应当作为指南……因此,上述建议有违伊斯兰教法和刑事法律的条款,且明显与伊斯兰教教义的原则相悖。”
他也劝告公众,不要随意发表足以引发争议,或违背教义的言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