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驾驶休旅车运载10名非法入境印尼人的一对夫妇,周二在安顺地庭被提控。
被告夫妇面控触犯2007年反贩卖人口及反贩运移民法令第26J条文,并可与刑事法典第34条文同读;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入狱高达5年或罚款高达25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60岁食品店助理嘉玛努查曼与其印尼籍妻子苏碧亚娜(54岁),是被控于11月29日清晨5时30分,在半港峇眼拿督路12碑,以一辆日产休旅车贩运10名非法入境我国的印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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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被告在聆听通译员宣读控状后,表示明白控状内容。由于此案将移交高庭审讯,因此,没有被告认罪与否的记录。
承审此案法官英丹努鲁尔后不允准2名被告保释,并将案择定于明年2月27日进行案件管理,以及将案件移交高庭。被告未有聘请律师代辩,主控官是莫哈末纳斯林副检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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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10名非法入境我国的印尼人,经于12月12日被控上安顺地庭,因抵触1959/63年移民法令第6(1)(c)条文(没有合法逗留准证),各被判坐牢4个月及鞭笞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