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武灿
社团的产业有分动产与不动产两种,动产是直接注入社团的名字,这包括租赁的利益。而不动产如果不是直接注册在社团的名义下,就是注册在信托人的名字,并表明他们是哪个社团的信托人。
历史比较悠久的社团,通常都要选出信托人来注册其不动产的信托人。这产生了一个问题,如果要更换信托人,社团除了必须召开常年会员或特别会员大会来决定,过后还须要去向法庭申请批准,才可以成功地在地契上换名。
在这时候,一些信托人如果报穷、痴呆或去世,他或他的家人如果不合作,而拿不出有关庭令、医药报告书或死亡证书的话,就会打乱了申请的步骤,面对诸多麻烦,使到产业迟迟不能换名。
因此,在社团法令的修改之下,社团已被准许用当下的主席、总务和财政签名,以社团的名义注册不动产的拥有权。因此,社团也可以修改程章删除信托人这一环节,采取修改后的注册措施,一劳永逸地以社团名义注册其所有不动产的拥有权。
即使如比,一个社团并不会因为这样而变成一间公司,因为社团的成立是为了追求文化、政治、社会、运动或宗教目标,或者其他与非经商的共同利益。
当然保留信托人也有它的好处,这可以将信托人与社团行政人员区分开来,以作为一种保障。因此1966年社团法令第 25(1)条款 也就不允许担任总务和财政的职位者担任该社团的信托人。
另一方面,社团的主席、总务和财政乃它的法定负责人,在公式上,他们必须有社团注册官发出并盖有该社团铁印的证书。
社团也必须有一名会员被选出来当公众负责人,以面对社团采取起诉或被诉时派上用场。公众负责人的私人产业不会被涉入为官司或判决负责。若他不幸去世了,法律行动可以他的名字或他的法定继承人名字继续进行。
每个社团必须在常年会员大会的60天内,若无常年大会的召开,在每年尾的60天内,向社团注册局呈报,包括任何修改章程、理事会名单、已核准的账目、海内外有关社团的金钱与财产列表。
社团注册官的权力很大,他享有各种落实社团法令条款与执行任务和职能的各种权力。内政部长有绝对的审慎权力宣布一个社团或其支会或一群类式社团为非法,如果在他的看法中,它或它们已被用来为危害或与大马或其某部分的安全利益,公众秩序或道德不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