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打州务大臣机构前首席执行员莫哈末索比里因涉嫌在合作开采稀土项目索取500万令吉贿款,今早被控上地庭。
63岁的索比里在通译员宣读2项控状后,在法官罗哈杜面前否认有罪。
根据第一项控状,被告被控于5月20日在泰国合艾一间酒店,向约翰阿巴比索取400万令吉贿金,作为该公司与吉打大臣机构签署谅解备忘录,以协助Kumpulan Perlombongan REE有限公司合作在吉打开采稀土。
对于此罪行,控方要求援引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66条文,允许任何在国外犯下该条文罪行的马来西亚公民及永久居民可在国内被控。
第二控状,被告被控于5月29日在吉打达鲁阿曼大厦,通过丽亚娜收取约翰阿巴比的100万令吉贿金,作为协助上述公司与吉打大臣机构签署谅解备忘录,以合作在吉打开采稀土。
- Advertisement -
被告在这两项控状中,抵触2009年大马反贪会法令第16(a)(A)条文(献议或给予贿赂),并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条文下治罪,一旦罪成,将面对最高20年监禁及罚款不超过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控方要求被告为两项指控缴付10万令吉保释金及一名担保人保外候审,不过辩方申请缴6万令吉保释金,因为被告没再工作,必须供养妻子和一名还在读书的孩子。
- Advertisement -
随后,法庭将两项控状保释金定在10万令吉,同时设附加条件,即把护照交给法庭保管、每月首周到邻近反贪会办公室报到,并不得骚扰控方证人。
法庭定在明年1月22日为案件过堂,以提交文件。
此案由反贪会副检察司法拉雅斯敏、娜拉法丽哈及莫哈末阿斯纳夫,被告代表律师为依布拉欣依斯迈及莫哈末占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