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武灿
根据1974年的国家石油法令,国油(Petronas)拥有开采我国石油的所有权利。但是早在1958年,砂拉越已通过一项石油开采制定法,赋予它发出境内石油执照的专有权利。过后在2016年,砂州议会亦再通过一项天然煤气分布制定法,以更进一步地巩固了砂对岸上和离岸石油和煤气的管制权利。
其实, 当砂拉越于1963年从英国人手中独立后,在尚未加入马来西亚前,它曾跟汶莱一样,独自享有其石油开采权利。所以,砂州子民一贯以来都不满意、也不认为1974年的国家石油法令,可以改变这个事实。再加上这个法令是在513事件后紧急状态时期通过的,旨在为新经济政策铺路而已。
根据这项安排,砂州的石油与煤气收入,5%归生产州、5%归联邦、41%归生产公司、49%归国油。当时的砂州首长拉曼耶谷(后封敦),也曾在这协议上签名同意。
在紧急状态颁布令下所衍生的法律,砂拉越的海域领土被定为3海里,其余的则转归联邦所有。因此1974年的国家石油法令,使国油合法并吞砂大部分岸外石油与煤气,以及操控此类工业,包括开采天然矿物的权利。1969、1966与1977年紧急状态的颁布令,包括在这期间所订立的所有法则与措施,也拖延至2011年才被废除。
但是,就在翌年即2012年,联邦却在国会通过了一项海域领土法令,将砂沙两地的海域领土规定为3海里,以延续国油的旧业重操。因此,砂州议会便在2015年通过动议,以拒绝该2012年的海域领土法令。因为根据国家宪法第二条款的明确指出,砂沙两州界线的任何修改,必须获得这两州的同意方能奏效。
因此,一些观察者认为,1963年的马来西亚合约已经取代了1974年的国家石油法令和马来亚联邦宪法,这个论点至今还振振有词,而且掷地有声。
单在1985年,我国的离岸石油,就占了政府总收入的26%,而石油则占主要出口商品的29.6%。从1974至2011年,国油已为联邦政府贡献出5290亿令吉。在敦马哈迪医生首度任相时期,政府也从中拨出几十亿令吉,来拯救土著银行和Konsortium Perkapalan Berhad朋党公司等。这并不包括再花200多亿令吉,建立于西马的几项庞大奢华计划,如布城与双峰塔等。
再者,若与砂人口不相上下、并生产石油的挪威相比较,它的国家退休金在良好石油收入的积累之下,已超过1兆美元。如此推论,长期以来砂拉越所付出与所获得的,已大大地不成正比,或说是有天渊之别。难怪砂民历来会怨声载道,大有加入大马得不偿失的感觉。
迟至2018年,一个内阁的特别委员会才被成立,以便与各有关生产石油的州属协商,如何从拨给它们的5%石油收入(royalty)提高至20%。
在第十四届大选,为了获取砂拉越选民的支持,国阵与希盟双双不约而同地,都在它们的竞选宣言里各别阐明要履行1963年的马来西亚合约,包括提升这两州的地位。大选前,希盟也曾邀砂盟签署分配予砂拉越20%石油收入的协议,但当时却遭后者拒签。
大选后,东马的主要政党成为了当今团结政府的造王者的新局势下,砂的石油与煤气拥有权,以及它每年在这方面的收入或称税收(royalty),也已被后市看起了!
尽管如此,如今在砂拉越海域新发现的6个石油井,已引起联邦与砂拉越两造的觊觎和新一轮的公开过招。虽然大家都在同一个团结政府的大伞下,在此利益课题上却还是显得不遑多让。最后是鹿死谁手呢?且听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