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怡园组屋发现土制炸弹案】男子因拥有简易爆炸装置、爪刀,以及一把仿制枪在北海法庭被提控,不过被告面对3项罪名都不认罪,要求审讯。
32岁男被告波尼阿那提恭周一上午8时许,身穿青色线条圆领上衣、长裤和包鞋,双手被扣上手铐,由3名刑警押往北海法庭面控。
被告首先在地庭面控,控状指被告波尼阿那提恭10月8日下午6时30分,在北海怡园组屋,被发现拥有一把爪刀和一个刀套。因此触犯1958年腐蚀物、爆炸物及危险武器法令第7(1)(a)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第7(1)条文下同读,一旦罪成,可被判介于5至10年的监禁及鞭笞。
地庭法官诺艾妮随后谕令被告以7000令吉及一名担保人,保外候审。此案主控官为莫哈末沙菲副检察司。
被告过后被押往推事庭面对两项控状,指被告于10月8日,在北海怡园组屋4楼单位,分别于下午6时30分和晚上7时23分,被发现拥有一个简易爆炸装置,以及一把仿制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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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因此触犯1957年爆炸物法令第8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7年或罚款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以及1960年武器法令第36条文下,可判不超过一年监禁或最高5000令吉罚,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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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向法庭庭求情,本身是一名工厂员工,而且有家庭负担,日薪80令吉。
推事西蒂祖莱卡允准被告面对的2项控状,分别以5000令吉及3000令吉保释金保外。此案主控官为阿丝玛阿米拉副检察司。
被告面对的3项控状,将于11月16日过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