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宪法是至高无上的。它的地位比国会还来得崇高,而这部由英国和大马的专才所草拟好,在独立日推展出来的一本书面宪法,为了避免后人任意修改而失去原态,立下了严格的修改程序如下:
(一)一些条款的修改,须要获得国会上下议院各别至少三分之二大多数的支持,而且还须要统治者会议的同意;
(二)一些关系到东马利益的条款修改,须要获得国会上下议院各别至少三分之二大多数的支持,而且还须要有关东马州元首的同意;
(三)一些条款的修改,须要获得国会上下议院各别至少三分之二大多数的支持,并不须要国会以外的任何单位的同意;以及(四) 一些不很重要的条款,可以在国会的大多数支持下通过。
自1957年独立以来至2023年2月,我国的宪法总共经历了59次修改。最严重的修改发生于1960年,当时的联盟政府提呈了一项宪法(修改)法案,一举要修改33条及增加2条条款,还有要修改第二附件。
修改后宪法的第149条款,牵涉了有关颠覆以及危害公共秩序的立法。即使这立法将违背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结社自由、产业与人身自由,以及不受非法扣留的自由,虽然这些自由原本已各别地明文列入宪法的第5、9、10及13条款。
在这次修宪的纵容之下,最大的一个浩劫乃1960年的内部安全法令的通过,因为在不需任何审讯之下,以威胁国家安全为由,政府可以剥夺任何一位公民的人身自由。虽然这恶法已在52年后被废除,但是却衍生了具同样杀伤力来取而代之的两项新法令,即2012年的安全犯罪(特别措施)法令,以及 2015年的防范恐布主义法令。
难怪有学者会评论说这种做法虽然并不违宪,但是它已截断了李特委员会(Reid Commission)所指的对一个可行民主国家成长的保障。
其实我国修改宪法条款的数目已超过700次之多,当然这也只能说明宪法在量方面的变化,人们必须要看到的是,在修宪后它在质方面的变化是否严重,是否有违背宪法的本初精神,或有越过确保人民的民主与自由底线。
如果宪法的修改是为了大多数人民利益,它应该是越多越好才对,因为宪法也必须改革以应付时代的需求。如果宪法的修改是为了统治精英利益的话,那么它应该是越少越好。毕竟它是在约束人民的基本权利而不应受到欢迎。换句话说,质比量显得尤为重要。
发生在1960年的另一个重要环节,是修改了宪法第122、125及138条款,它删除了司法与法律服务委员会,从而由它负责推荐所有司法职位的功能也随之被废除。这项修改,终于等到28年后才被派上用场,国阵政府成功弹劾联邦大法官敦亚峇斯而留下了骂名。
值得一提的是,当年同时修改宪法的第145条款也埋下了另一个伏笔。它把总检察司职位的去留,虽然跟以往一样是交由首相去推荐和委任之外,却加上了一个先决条件,那即是必须获得国家元首的俯允。这种作法,可以说已经把这个手握提控或免控大权的职位,变成像个铁饭碗似的坚固, 而不是可以随时说换就换的。
我们也看到,必须向国会负责的总检察司,在六十年代至八十年代之间,也曾由国会议员担任,从而让政治家/立法者可以兼任司法职位,因此被指为裙带式的政治委任,这似乎已违背了三权分立的教义与宪法精神。
既然希盟、大马律师公会、净选盟和诸多团体皆对目前首相署委任总检察司的这项安排,及其去留的累赘程序历来都表示不满意,并认为国会本身必须对此司法要职负起重责,看来这应是一个寻求朝野共识以宪改宪法的大好良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