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相署(法律及体制改革)部长拿督斯里阿莎丽娜说,总检察署从2018年至今年共撤销了16宗高瞩目案件。
她说,总检察署根据联邦宪法第145条第(3)款撤销16宗高瞩目案件,该条款赋予总检察长决定开始、进行或执行终止任何罪行的提控程序。
阿莎丽娜是透过国会书面答复峇东埔国会议员慕哈末法瓦询问总检察署从2018年至今年撤销的高瞩目案件及撤销的原因时,如是表示。
她续说,在16宗案件中,法庭谕令撤销13宗案件,另3宗则在刑事程法典第254(3)条文下判为撤销不等于无罪释放(DNAA)。
- Advertisement -
她说,总检察署是经过考虑案件的新发展、被告律师的陈词、获释、从被告转为控方证人,或被告被罚款后决定撤销案件。
- Advertisement -
“总检察署坚称,提控或撤销指控的决定是根据证据和调查结果而定。”
她说,总检察署所做的决定是根据调查文件中的供词,以廉正为核心,确保受害人、证人、被告和公众在联邦宪法第145 (3)条文下获得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