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岁技工强奸11岁女儿罪名成立,判处入狱18年兼鞭笞10下。
被告今日在芙蓉法庭俯首认罪,他被控于2017年12月20日,半夜时分,在森美兰州马口一间住家强奸女儿;并在事发4个月后,即2018年4月11日同一间屋子,再度性侵受害者。
被告面临2项控状,分别是刑事法典376(3)条文,和2017年儿童性侵罪行法令第14(a)条文,前项控状一旦罪成,可判处监禁8年至30年之间,鞭打不少于10下;次控状一旦罪成,可判处最高监禁20年和鞭打。
根据案情显示,受害者本月初向同学透露遭性侵和强奸。他们事后告诉老师,并由校方带受害者报警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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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向法官求情,声称本身患高血压、哮喘和糖尿病,妻子是家庭主妇又不懂驾驶,他籍以要照顾4名孩子为由,希望获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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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自己行为感到羞耻懊悔。”
副检察司吴晓冬指出,被告身为父亲非但不保护女儿,反而犯下滔天大罪,导致女儿留下一辈子留下身与心的阴影。对方理应为自己罪行受到重判。
法官苏尼塔宣判,被告上述两项控状罪成,同期执行刑期。他宣读判词后提醒被告,希望这次判刑,能给被告一次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