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女子13岁被拐卖生子”一案20日在山东菏泽牡丹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同时,法院驳回了郭芳丽的民事精神伤害赔偿请求。
1987年,陝西女子郭芳丽才13岁时,不幸被拐卖到山东菏泽,并在14岁被迫与买家产子,她35年后起诉当年拐卖她的人贩子。一审宣判,后郭芳丽认为把人贩子“判轻了”,已经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综合中国媒体报导,郭芳丽1987年在上学路上被拐卖,被迫与买家李姓男子生活,并在14岁产子。为了逃跑,她曾喝煤油、吞铁钉,两年后终被警方解救回到陝西。
郭芳丽在父母安排下,很快再婚,并育有一子一女,但李姓男子不断来信骚扰最终导致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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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35年,这段被拐经历仍如刺扎在郭芳丽的心上,去年3月,公安部开展“全国公安机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专项行动”,郭芳丽决心报案,追究人贩子的责任。警方同月立案调查,同年6月把赵某涉嫌拐卖人口一案移送牡丹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并于同年12月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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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以出卖为目的,伙同他人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人口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赵某拐卖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与他人同居,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在有期徒刑5年以上量刑。赵某在本次犯罪后又多次犯罪,且对本案的犯罪事实当庭翻供,不认罪,不悔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依法予以严惩。最终,法院判决赵某全犯拐卖人口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针对郭某某提出的索赔请求,法院以未能提供证据等原因予以驳回。
郭芳丽等待著案子了结后,就去做打拐志愿者,“我不想再有人有我这样的遭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