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双溪大年非法电子厂非法营业,遭判罚款25万令吉。
双溪大年工业区电子废料厂未拥有准证,非法建立场外储存电子废料设施等三项罪名,被判罚款25万令吉。
有关工厂是于2024年7月3日被取缔,当时天然资源与环境可持续发展部部长聶纳兹米亲自率领吉打州环境局执法人员突击检查该工厂,一同参与的还有环境局副局长诺哈妮和吉打州环境局局长莎丽花。
被告公司周二(29日)在双溪大年第一地庭面控,法官罗斯兰哈密判决罚款总额25万令吉。

吉打州环境局周三在文告中指出,根据控状,第一项指该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存放电器电子废物,包括锂电池废料,触犯1974年环境素质法令第 34B(1)(b) 条文,并可在第 34B(4) 条受到惩罚。一旦罪名成立,监禁期限不超过5 年,罚款不超过50万令吉。
第二控状指该公司在非法在场外建立储存电子废料的设施,触犯1974年环境素质法令第 34B(1)(b) 条文,可在34A(6)条文下被控,如果罪名成立,可被罚款不超过5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
第三控状则是在第18(1)条文下被控,如果罪名成立,可被罚款不超过5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两年。
公司经理请求减刑,称公司损失惨重,仍在承担租赁厂地的费用,并且也遵守了环境部的所有指示。同时被指控的中国公民也通过通译员向法官求情轻判。

吉打州环境局主控官要求法庭给予适当的惩罚,借此提醒所有废料回收业者遵守1974年环境法令的要求。
他强调,政府严正看待非法储存电子废料的行为,并通过2024年7月7日生效的1974年环境素质法令2024年修正案,将根据第34B条文,在未经环境部批准的情况下储存电子废料的罪行,目前罚款提高,最低不少于10万令吉,最高不超过1000万令吉。
他提醒,第34A(6)条文下的惩罚也已修改,强制监禁,以及最低不少于10万令吉、最高不超过100万令吉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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