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青因未经Astro大马授权的情况下销售电视盒(Android Box),周三被控上法庭认罪,被判处1万2000令吉罚款。
槟城一名39岁华青因未经Astro大马授权的情况下销售电视盒(Android Box),今日在1987年版权法令第43AA(1)(c)条文下被控后认罪,被判处1万2000令吉罚款。
警方是于去年10月15日下午1时30分的一次搜查行动中,在日落洞一家店面发现被告售卖电视盒,而有关电视盒在没有获得相关收费电视的允许下,播放其收费内容。
因此,被告抵触了1987年版权法令43AA (1)(c)条文,一旦罪成将会被罚款不少于1万令吉,最多不超过20万令吉,或者坐牢不超过20年,或两者兼施。
被告林振华(译音)今年39岁,没有律师代表,他认罪后向法官求情,目前是一名手机代理,没有固定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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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官要求法官给予重罚,原因一是避免被告重犯,二是警惕民众不要仿效这种犯法行为,三是因为被告已经造成Astro公司的严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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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法官祖莱达宣判,罚款被告1万200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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