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陈振宏(译音)聆判后前往柜台缴还罚款。
双溪大年一家工厂因非法储藏电子废料和锂电池废料遭取缔,该厂经理今早在双溪大年第二地方法庭认罪,被判监禁1天及罚款7万令吉。
被告是45岁的陈振宏(译音),若无力缴付罚款将以3个月监禁替代,被告最终选择缴还罚款。
他所面对的控状指他未经环境部总监事先批准的情况下,不当储藏电子废料和锂电池废料,抵触1974 年环境素质法第 34B(1)(b) 条,并可根据第 34B(4) 条惩罚。
触犯该条文,硬性规定犯罪人必须监禁不超过5年,罚款不超过50万令吉。
由于被告未聘请律师辩护,法官阿兹曼在下判前让被告深入了解该刑罚的严重性,就是必须硬性监禁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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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强调不想监禁,请求减刑,因为他已经遭受亏损,而且还在承担该厂房的租金。
法官表示,如果不想监禁,则必须提高罚款,于是,作出以上判决。
根据案情显示,吉打州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 年7月5日晚上9时至 11时20分突击检查双溪大年工业区的工厂,发觉该厂确实储藏电子废物(ewaste)(代码SW110)和含锂电池废料(SW103),且未经环境部总监事先发出准证,抵触 1974 年环境素质法第 34B(1)(b) 条,并可根据第 34B(4) 条文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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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的吉打州环境局副检察司要求给予适当的惩罚,给经理一个教训,并提醒所有废物回收业者遵守1974年环境法令的要求。
检察官还强调,政府严正以待非法储藏电子废料的行为,并且通过2024年7月7日生效的1974年环境素质法令2024年修正案,根据第34B(4)条文,在未经环境局批准情况下,储藏电子废料罪行的罚款已提高到最低不少于10万令吉,最高不超过1000万令吉。
据悉,该工厂是由一名中国人所经营,他在当局取缔时身在中国。这些电子废料怀疑是从国外非法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