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岛市政厅驳斥《大都会日报》周二(18日)刊登以“室内禁止饲养动物”(Dilarang Simpan Haiwan Dalam Premis)新闻,其标题不正确。
同时,槟岛市政厅也针对淡米尔语新闻网Vanakkam Malaysia于同日以英语为题刊出的“槟城禁止住宅高楼饲养宠物”(Penang Bans Pets In Residential Buildings)新闻,同样标题不正确。\=
不过,该厅于周三发出的文告中也声明,两篇报导内容经查审后,确认无误。\=
槟市厅表示,发此文告是为了告知公众,槟岛市政厅作为槟岛的建筑专员,依据2013年分层地契管理法(第757号法令)、2015年分层管理条例的附表3第14(1)条文作出说明:\=
“在作为住宅或住宅用途的建筑物中,业主不得在其隔间或公共财产上,饲养任何可能对其他业主造成烦恼或干扰,或可能对其他业主的安全或健康构成危险,或违反任何法律,或州政府或地方政府条规的特定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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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根据2015年分层管理条例的第14(2)条文:
任何违反第14(1)条文的业主,必须在收到管理公司书面通知后3天内,将动物移出建筑物。如不遵行,管理公司可采取任何必要行动,将动物从建筑物中移走,并且:
(a)所有费用均向业主征收,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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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对于因移走动物的过程而合理造成的主人财产的任何损害,管理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大都会日报》日前是针对一则来自丹绒道光花地园Puncak Erskine公寓居民,与居民饲养狗只带来的滋挠与威胁投报,向槟岛市政厅作出问询。
槟岛市政厅(MBPP)建筑专员委员会主任努鲁阿兹燕诺丁,便引述2015年分层管理条例的附表3第14(2)条文,回应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