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国平的“三无”诽谤上诉案件已进行案件管理,控辩双方相关文件已经具备齐全,因此,上诉庭订于1月19日开审。(档案照)
上诉庭周四(13日)针对槟州中华总商会永久名誉会长丹斯里陈国平的“三无”诽谤上诉案件进行案件管理,控辩双方相关文件已经具备齐全,因此,上诉庭订于2026年1月19日开审。
案件源于陈国平在2023年10月18日的记者会上,公开指责槟州首长曹观友在UMECH公司的购买峇都交湾第二工业园区(BKIP-2)土地交易中的表现不满,称其“无能、无知和无耻”。曹观友对此提出诉讼,以维护自身名誉。
在去年9月23日的审讯时,陈国平代表律师拿督奇鲁巴卡兰强调,其客户所说的“无恥”并非恶意,而是对当时情况的批评。然而曹观友坚称,任何人都可以提出批评,不过“三无”言论对他已构成冒犯。
当天高庭审讯时,出庭供证的包括前第二副首长拉玛沙米。而曹观友律师曾在开庭当天,曾向法庭提出取消拉玛沙米的证人资格,但法官裁定没有理由撤销后者作为证人资格。
经过两天审讯后,高庭法官拿督郭树顺(译音)在12月3日作出判决,曹观友获得胜诉,答辩方陈国平需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35万令吉以及负责5万令吉堂费。陈国平已经悉数缴付。
不服判提出上诉
陈国平不服所判,并提出上诉。陈国平通过律师向上诉庭提交上诉陈请书里提出超过30多项的上诉理由,针对高庭法官的各项论据,提出反驳。
上诉方在文告中认为,起诉方针对“三无”的指责,在法庭上没有提出足够证据,来证明 “三无”具有诽谤性质。在我国法庭体制下,记者会上所发表“三无”言论,是以中文发表,因此并非法庭用语。
从法庭体制而言,是属于外语声明,因此其含义必须根据说该语言的人,才会理解背景并向法庭进行解释。例如,一些外语声明具有双重含义或是一种文化特定的意义,则需要向法庭提供这种背景,需要熟悉该语言和文化的专家证人出庭供证。
文告中说,据悉,当天审讯时,起诉人并没有提出第三方证人,也没有提供任何来自槟城社会或社区的华裔人士及精通中文的证据,以对被质疑的字眼作出客观评估。
此外,上诉方也认为高庭法官没有考虑到一些呈堂文件,特别是THE EDGE的两篇特别报道,还有来自商会针对BKIP 2项目的信件、UMECH公司的CTOS 财务状况报告、拉玛沙米的报章文告与供词等等。
上诉方也针对法官在判词里指出 自从2023年10月16日PDC终止与UMECH LAND的售地合约过后,有关BKIP 2项目的争论已经是陈旧无意义了,提出严正的上诉陈请。
上诉方争议理据是作为槟州发展机构(PDC)主席的曹观友仍有说明交易决策过程的法律义务,公众人物的问责不应因协议终止而免除。上诉人认为法官在判词中所说的由于售地协议已经终止了,上诉人并没有理由在新闻发布会上继续讨论BKIP2的售地协议的论据是错误的。
上诉方认为法官未能意识到,上诉方已经从周围环境以及PDC就售地协议和BKIP 2项目的行为方式中证明了首长和答辩人对售地协议和BKIP 2项目缺乏有效和合理的解释。
法官在判词中也提到上诉方是出于恶意而发表被指控的声明。当时高庭法官是依据上诉人作为银禧老人院基金受托人的辞职信,认定上诉人发表“三无”的声明是因为他对首长感到愤怒。上诉方律师在上诉陈情书中强调这样的推理,在法律和事实上都是错误的。
根据法庭资料,此案在高庭审讯时,曹观友在受到对方律师的盘问时,承认槟州发展机构没有对相关公司进行精密审查。曹观友同时在庭上承认,槟州发展机构在签订合约前未准备相关地段的专业估价报告,也未向法庭呈交任何估价文件。同时,他也确认售地交易是通过直接洽商进行,并未经过公开招标。此外,在对方律师进一步盘问下,曹观友向法庭表示槟州发展机构信件的内容是由官员起草,他仅以作为槟州发展机构主席身份签署函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