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督”被控5项失信罪,涉及总金额达55万1130令吉,被告否认有罪,获法庭允准以合共5万令吉加一名担保人保外候审。
52岁来自太平新板的被告拿督李贤集,是一间公司的董事,于周五被带上太平地庭面控挪用公司公款,法官纳比莎在被告对5项控罪否认有罪后,允许被告以每项控状1万令吉保释金,保外候审,并将案件定于2月17日过堂。
根据首项控状,被告被控于2020年11月12日,在太平甘文丁马来亚银行,身为一家公司董事,挪用公司银行户头的16万8220令吉,以支票方式汇入另一家公司银行户头,因此抵触刑事法典409条文(失信罪),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不少过2年或不超过20年,以及鞭笞及罚款。
第2项控罪是被控于2022年3月7日,在相同地点,挪用公司银行户头的16万8420令吉,以支票方式汇入其名下的银行户头,因此抵触刑事法典409条文。
第3控状则控告被告于2022年8月26日,在相同地点,挪用公司银行户头的4万9240令吉,以支票方式汇入其名下的银行户头,抵触刑事法典409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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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项控罪,被告被控于2023年9月27日,在相同地点,挪用公司银行户头的7万2180令吉,以支票方式汇入一家公司的银行户头,因此抵触刑事法典409条文。
第5项控状,则指被告于2024年9月24日,在相同地点,挪用公司银行户头的9万3070令吉,以支票方式汇入一个私人的银行户头,因此抵触刑事法典409条文。
此案的主控官是法欣副检察司。另外,被告于周五被带上法庭面控时,由3名律师即罗兹再尼、再也古马及罗斯山代表否认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