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州中华总商会永久名誉会长丹斯里陈国平证实已针对“三无”诽谤案败诉一事,正式通过律师正式向上诉庭提交上诉陈请书(memorandum of appeal)。
陈国平表示,他已通过律师正式向上诉庭提交上诉陈请书(memorandum of appeal),而在该份上诉陈请书内,上诉方律师提出超过30多项的上诉依据,针对高庭法官的各项论据,提出反驳。
根据该陈情书,上诉方认为,起诉方针对“三无” 的指责,在法庭上没有提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三无”具有诽谤性质。在我国的法庭体制下,记者会上所发表“三无”言论,是以中文发表,因此并非法庭用语。从法庭体制而言,是属于外语声明,因此其含义必须根据说该语言的人,才会理解背景并向法庭进行解释。
“例如,一些外语声明具有双重含义或是一种文化特定的意义,则需要向法庭提供这种背景,需要熟悉该语言和文化的专家证人出庭供证。据悉,当天审讯时,起诉人并没有提出第三方证人,也没有提供任何来自槟城社会或社区的华裔人士及精通中文的证据,以对被质疑的字眼作出客观的评估。”
此外,上诉方也认为一些呈堂文件,特别《THE EDGE》的两篇特别报导,还有来自商会针对峇都加湾第二工业园区(BKIP 2)项目的信件,UMECH公司的CTOS财务状况报告,前槟州第二副首长拉玛沙米的报章文告与供词等等没有受到法官的合理考量。
“上诉方也针对法官在判词里指出,自从2023年10月16日槟州发展机构(PDC)终止与UMECH LAND的售地合约过后,有关 BKIP 2项目的争论已经是陈旧无意义了,提出严正的上诉陈请。”
上诉方认为,售地协议的终止并没有免除曹观友作为槟州发展机构主席和槟州首席部长的义务和责任,回答所提出的疑问和问题。上诉人认为法官在判词中所说的,由于售地协议已经终止了,上诉人并没有理由在新闻发布会上继续讨论BKIP2的售地协议的论据是错误的。
“上诉方认为法官未能意识到,上诉方已经从周围环境以及PDC就售地协议和BKIP 2项目的行为方式中,证明了首长和答辩人对售地协议和BKIP 2项目缺乏有效和合理的解释。
法官在判词中也提到,上诉方是出于恶意而发表被指控的声明。”
发表“三无”声明 只因对首长感到愤怒
陈国平在提交上诉陈请书提及,当时高庭法官是依据他作为银禧老人院基金受托人的辞职信,认定他所发表“三无”的声明是因为他对首长感到愤怒。“因此,代表律师在上诉陈情书中强调这样的推理,在法律和事实上都是错误的。”
2023年9月23日开审:
案件源于陈国平在去年10月18日的记者会上,公开指责曹观友在UMECH公司购买BKIP 2土地交易中的表现不满,称其“无能、无知和无耻”。曹观友对此提出诉讼以维护自身名誉。
在去年9月23日的审讯时,陈国平的代表律师拿督奇鲁巴卡兰强调其客户所说的“无恥”并非恶意,而是对当时情况的批评。然而,曹观友坚称,任何人都可以提出批评,不过“三无”言论对他已构成冒犯。
曹观友在庭上承认,UMECH公司在土地交易中需承担基础建设责任,但没有在任何文件来证明与支持这一点。他对槟州发展机构是否早已知晓双威有限公司(Sunway Bhd)为UMECH公司的大股东的说法,表示不认同,并强调相关事项是在签署买卖协议的两天后才被告知。
此外,曹观友在接受答辩方律师的盘问时,承认他无法确定槟州发展机构是否有对相关公司进行精密审查,并在庭上承认他不知道槟州发展机构在签订合约前是否有准备相关地段的专业估价报告,因此也未向法庭呈交任何估价文件。同时,他也确认售地交易是通过直接洽商进行,并未经过公开招标。
陈国平的代表律师也引用首相关于防止贪腐的言论来盘问曹观友,询问对方是否同意“政府不应在没有公开招标的情况下批准或采购项目”。对此,首长解释政府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豁免公开招标。
值得一提的是,在律师的盘问下,曹观友向法庭并表示槟州发展机构信件的内容是由官员起草,他仅作为槟州发展机构主席签发。
曹观友的律师在当天开庭时,也以拉玛沙米与曹观友有诽谤案待审为由,请求法庭取消拉玛沙米的证人资格,但法官裁定没有理由撤销拉玛沙米作为证人的资格。
曹观友:35万令吉赔偿金还未能动用
另一方面,针对国平已针对“三无”诽谤案败诉一事入禀上诉庭提交上诉陈请书,槟州首长曹观友表示,现阶段他暂时还无法“动用”已经过户的35万令吉赔偿金。
近期面对两宗诽谤案都接连获胜,曹观友日前接受本报专访时指出,陈国平正在上诉这两宗败诉的诽谤官司,所以他也不方便进一步谈论此事。
他仅透露,高庭宣判的35万令吉赔偿金,对方已交给其律师,但他还不能动用这笔钱。
“上诉庭可以推翻高庭的判决,因为有这可能性,我不适宜再做评论。”
曹观友起诉陈国平发表“三无”(无知、无能、无耻)诽谤案于2024年12月3日下判,槟城高庭宣判曹观友胜诉,并谕令陈国平需向支付35万令吉赔偿金及5万令吉堂费。
另一方面,也是银禧老人院前信理员的陈国平,于去年11月26日在起诉曹观友诽谤的民事诉讼案中,被高庭宣判败诉,被谕令支付5万令吉堂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