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厌贪秘书处不满警方针对本周六召开的集会,提出没有法律依据的要求。
该秘书处法律顾问兼捍卫自由律师团(LFL)主任再益马烈今日发文告指出,他们已经就周六(25日)召开的反贪污集会,根据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在本月15日向警方发出通知。
“我现在可以肯定的是金马警区主任,已经在志期17日的回函中,指示主办单位需取得场地持有人或用户的批准。”
“据悉这是根据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11条文提出的要求,警方指这是在同样法令的第9条文下,发出集会通知的条件。”
对于警方的回应,再益马烈坦言他们为此感到惊讶,并表示这些都没有法律依据,特别是集会的地点属于公共场所,是在国企十合购物中心(Sogo)外举行,并一路延伸到独立广场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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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3条文,这些都是民众‘有权使用’的公共场地。”
“为什么警方施加不必要和无关痛痒的条件?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是用来促进民众集会,不是加以阻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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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认为,由首相拿督斯里安华领导的昌明政府,应该意识到在民主社会举行和平集会的重要性,特别是安华本人也是很多大型公共集会的召集人。
有鉴于此,再益马烈希望警方和政府可以协助在本周六召开的集会,而这是受到联邦宪法第10(1)(b)条文,还有2012年和平法令的保障。
“任何受人尊敬的民主政府,都不应该阻扰国内举行的反贪污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