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57岁华裔男子涉嫌亮枪恐吓追债,被警方逮捕后周五(17日)在槟岛浮罗山背地庭面控,面对两项军火法令控状不认罪,其中触犯1971年军火(增刑)法令8条文(非法持有军火)不获推事批准保释。
从事观赏鱼业的被告孙何劲(译音),因不满生意伙伴,收到死鱼后拒绝付款,并遭到被告亮枪恐吓追债,事后警方逮捕被告,从其身上搜出一把真枪和一把仿真枪。
被告周五(1月17日)早在地庭面控,首项控状被控于本月13日晚上9时30分,在新港非法拥有仿真枪,触犯1960年军火法令36(1)条文(非法持有仿真枪)。
一旦罪成,可被判监1年,或罚款5000令吉,或两者兼施,推事批准该控状以4000令吉保释。
第二项控状,被告被控于1月14日凌晨12时25分,在西南区某仓库,非法拥有左轮手枪(revolver),触犯1971年军火(增刑)法令8条文(非法持有军火)。
一旦罪成,可被判监14年,并追加6下鞭笞,在此控状下,被告不得保释。
指被告患心脏病 律师要求保释
被告辩护律师邝艾迪(译音)指被告触犯的条文,其刑罚不是死刑,也不是终身监禁,而是14年监禁和6次鞭笞。
他说,根据刑事程序法典388(1)条文,若警区官员或法庭,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人犯下不可保释,或可判处无期徒刑的罪行,该人士不可被释放或保释,除非该人士未满16岁、是女性、病人或老人。
“被告是一名心脏病患者,需定期吃药,推事应给予考量,批准让被告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获得保释,如每2周或每个月到邻近警局报到。”
案展4月9日过堂
主控官林锦洪也以较早前在亚罗士打高庭审讯的2012年国家安全(特别措施)法令(SOSMA)为例,指涉案的被告虽非涉及死罪或终身监禁,但同样不获保释。
他说,刑事程序法典388(1)条文并不适用在这起军火案中。
推事阿扎尔在聆听双方理由后,仍保持最初决定,不批准被告的保释,案展4月9日过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