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警长丹斯里拉扎鲁丁说,警方若认为民众疑似出现犯罪行为,有权依法检查对方的手机内容。
他说,警方有权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23(1)条文,即确保没有淫秽、威胁和威胁某人的通讯内容,和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不当使用网络设施或网络服务)行事。
他指出,在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第249条文也阐明,当局有权取得包括手机在内的电讯资料,而在刑事程序法典第116B条文下,当局在检查任何一名疑似进行任何犯罪行为者时,浏览被鉴定为电讯资料的手机内容。
“无论如何,只有警长或以上警阶的警官,才有权进行检查。”
拉扎鲁丁受询有人在网络流传的视频中,质疑警方拘留一人和检查手机时,这样对《马新社》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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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根据警察法令第20(g)条文,在警官要求下,都需要提供资料。
“任何一方在路障时,都无权质疑检查手机的权力。”
“但必须谨慎操作,并遵守现有的法律规定,而非毫无理由下随心所欲检查。”
拉扎鲁丁说,在刑事法典第292条文下,若发现手机内,可在含有淫秽内容,当局可在无需搜查令下,作出拘捕行动。
他也以网络赌博为例,指当局如果发现有人的手机内容出现网络赌博的应用程序,这属于犯罪行为,因此也可根据1953年住所公开赌博法令,在无需搜查令下,展开拘捕行动。
若拒合作属妨碍警执勤罪
拉扎鲁丁重申,当警官认为有理由相信,若延迟获得拘搜查令,可能造成证据遭到破坏或毁灭而影响调查工作,才可以在无需申请搜查令下拘,进行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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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警方当下可以取走手机作出检查,但任何人若拒绝合作,可在妨碍警方执勤的罪名下被捕。
“从民众取走的手机,是进行涉及相关案件,或针对疑似企图犯罪者的调查工作。”
拉扎鲁丁强调,警方有权根据针对当事人的报案、调查或涉及的犯罪行为,检查后者的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