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在疗养中心致死一名院友的男子,在庭上要求被送往“红毛丹医院”(乌鲁近打幸福医院)。
同样是居住在疗养中心的32岁被告莫哈末菲道斯,在怡保法庭向法官阿兹萨阿末承认于2024年12月底在金宝路一间疗养中心致死26岁莫哈末阿菲奇。
法官在被告俯首认罪后,指示被告在乌鲁近打幸福医院接受为期一个月的观察,并将此案定于2月18日过堂。
此案是于2024年12月31日上午约7时45分,发生在金宝路信托花园的一间疗养中心内。
根据控状,被告的行为抵触了刑事法典第304(a)条文误杀之(蓄意致死) 任何人的行为不构成谋杀之罪,但有意致死或造成可能致死的身体伤害,而导致他人死亡,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监禁30年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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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此案主控官为维提耶斯瓦里副检察司,而被告未聘请律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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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上,副检察司请求法庭推迟宣判,以等待有关受害人的医疗报告,并进一步确认被告的精神状况,并指被告自8年前起便居住在该疗养中心。
当法官允许被告发言时,被告表示曾2次被送往乌鲁近打幸福医院,在医院有记录。
被告也向法庭说,之前进去过(乌鲁近打幸福医院)两次,第一次住了一个月,第二次住了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