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日前开庭,传唤高虹安(前)出庭。
遭停职中的新竹市长高虹安被控在2020年“立委”任内,涉嫌浮报助理酬金、加班费诈领公款,一审依《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等罪判刑7年4个月,上诉后,台湾“高等法院”认为,本案关键法律条文《“立法院”组织法》第32条第1项规定,有“违宪”争议,声请“宪法”法庭宣告“违宪”,并在2日裁定停止本案审理。
高院由审判长许永煌、陪席法官雷淑雯、受命法官郭豫珍组成合议庭审理后认为,多年来因公费助理经费、加班费问题而涉讼者,各级法院就地方民意代表所为判决虽有200余笔;然针对“立法委员”涉及此问题而获判有罪者,本案尚属首宗,相关法律规范意旨之明确性影响深远。
审判实务上就地方民意代表判决所持见解,是否当然适用于“立法委员”,其关键在于《“立法院”组织法》第32条(下称本法)与“地方民代补助条例”第6条之制度设计、性质是否相同,惟此部分尚有疑义;且本法在实务上应如何合法操作、立法者未规范事项得否由个案法官进行审查,亦非无疑。
“立法院”常以朝野协商处理关键争议,其审议理由未必完整揭示,而全台最具规模,且拥有最丰沛立法研究专业(法制局)与预算研析(预算中心)资源的立法院,犹难以确定本法之意旨,依据法律审判的法官,自无越俎代庖之余地。
民意代表助理费性质的厘清,攸关数百位现任或卸任“立委”及上千位公费助理类似行为之法律评价。对于类似案件,除假藉人头冒领或中饱私囊之犯罪个案外,绝大部分(差额型)多因制度意旨模糊蒙眬,致难以预见其法律效果或是否构成犯罪,而造成无必要之纷争与讼累。
合议庭认为,唯有从本质面、制度面寻求正本清源之道,方能让所有民意代表知所遵循、行止合度,并澈底解决此类问题。因此广泛搜集资料,深入研究,耗费时间精力,撰写2万言书状,声请“释宪”并裁定停止本案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