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检察署强调,所有针对吉隆坡、纳闽及布城联邦直辖区罪行的特赦申请,必须提呈予国家元首担任主席的特赦局审议。
总检察署周六发文告指出,已接到国家元首指示通知此事,同时特赦申请必须按照法律及法规规定的程序及管道提呈,而不是通过其他管道。
“因此,若有任何人建议任何囚犯,包括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以居家服刑方式完成剩余刑期,有关申请必须提交给由元首主持的特赦局审议。”
该署提到,根据《联邦宪法》第42(1)条款,国家元首有权对在吉隆坡、纳闽及布城犯下的任何罪行给予特赦、缓刑或减刑。
《宪法》第42(2)条款规定,国家元首也有权赦免、暂缓或减轻法庭所判的任何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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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告指出,元首根据《宪法》第42条款听取特赦局建议后作出决定,同时须遵守适用法律规定,以避免类似行动因不具法律效力而在法院受到挑战。
71岁纳吉因挪用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资金案罪名成立,于2022年8月被判入狱12年和罚款2亿1000万令吉,目前在加影监狱服刑。
特赦局今年初宣布将纳吉刑期减至6年,罚款至5000万令吉,若无法缴交罚款,监禁刑期增加一年。较后,纳吉声称有一项王室特赦令附录,允许他居家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