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2024年 12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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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項控狀全撤銷 羅絲瑪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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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丝玛周四上午抵达隆高庭时,看来气色不错。

面对12项涉及逾700万令吉洗黑钱及5项逃税控状的前首相夫人拿汀斯里罗丝玛,今日在高庭获无罪释放。

法官慕尼安迪批准罗丝玛寻求撤销所有控状的申请,宣判她当庭释放。

现年73岁的罗丝玛是在2023年9月提出撤控申请,理由是这些控状有缺陷,以及控方未提出控状中的必要犯罪元素。

寻求撤销17项洗钱逃税控状的罗丝玛,今日获高庭宣判无罪释放。

本案是在2023年8月开审,并已传召两名证人出庭供证,在罗丝玛提出撤控申请后,法庭从同年12月起聆审此申请。

慕尼安迪在判词中说,对罗丝玛的指控未明确说明她直接参与涉及非法活动收益的交易,也未阐明该交易的性质或罗丝玛与交易的直接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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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状中未提到洗黑钱罪的关键元素,包括涉及洗黑钱的交易、被告的行为,以及控状中提及的资金。此外,控状未揭示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法令(613号法令)下,所预想的交易。

“与控状绑定的非法活动并未被提及,而非法活动收益似乎是凭空出现。”

他指出,在缺少这些元素的情况下,控状仅描述将一笔钱存入银行户头的行为,而这种行为本身并不构成法律认定的犯罪。

“在1967年所得税法令下的一些指控重叠,因为日期和金额相符,但被告遭指控犯下的罪行仍是洗黑钱,而它(洗黑钱)必须源于一项严重或前置犯罪,才构成非法活动,否则不存在被洗的钱款。”

慕尼安迪指出,即使被告存在未向内陆税务局申报的收入,也必须有交易显示被告与该未申报收入相关,才能构成洗黑钱罪。

“未申报收入源于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77(1)条文,并且只有在该法令下的所有可能途径都已耗尽的情况下,才能援引所得税法令第112条文治罪,但在本案中,并不是这么回事。

“这包括估税必需由税收局总监提出,接着纳税人可依据所得税法令第99至102条文,或该法令第6部分提出上诉。”

他强调,最终的应纳税金需由特别税务专员敲定,纳税人之后还可以提出司法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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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尼安迪指出,鉴于法庭的结论,他批准被告提出的撤控申请。

“批准撤销被告所面对的全部17项控状。本法庭亦宣判被告无罪释放。”

在本日的庭审,另两名副检察司是傅益廷和迪巴奈尔,罗丝玛的律师团成员包括拿督费洛兹和阿米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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