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检察司阿末阿克兰在庭审结束后对记者说,控方将就本日的裁决提出上诉。
2018年10月4日,罗丝玛被控12项涉及709万7750令吉的洗黑钱,以及5项未向税收局申报收入的控状,惟她不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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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被指于2013年12月4日至2017年6月8日在安邦路的艾芬银行,以及2014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在端姑阿都哈林路的税收局犯罪。
罗丝玛的洗黑钱控状被指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下的第4(1)条文治罪,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长达15年,以及罚款不少过非法活动收益的5倍或500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根据逃税控状,罗丝玛未在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的4月30日或之前,向税收局申报2013至2017课税年的收入,违反所得税法令第112条文,进而抵触该法令第77(1)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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