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著名言情小说作家琼瑶女士,以无法面对可能要在病床上身体遭受插管而苟延残喘,留下遗书遗言,自我结束了她那宝贵的86岁生命,美其名为了要控制自己的生命或称“潇潇洒洒地(翩然离去”。正因为她是国际闻名的作家,长期以来粉丝遍天下,她的自我安乐死方式令举世轰动哗然,一时众说纷纭,影响深远,不胜唏嘘!
安乐死(Euthanasia)是一项涉及医学、伦理、法律和社会文化的复杂议题,在定义上主要的是指通过人为干预帮助患者减轻痛苦并结束生命。
主动安乐死是指医疗人员通过药物或其他手段,直接帮助患者结束生命;被动安乐死是指停止或不采取维持生命的措施,例如终止生命支持或不给予治疗。自愿安乐死乃患者在清醒并自愿的情况下,提出请求结束生命;非自愿安乐死则是患者因无法表达意愿(如昏迷),由家属或医疗团队决定结束其生命。
其实安乐死的概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期。当时一些哲学家认为,为避免痛苦而选择死亡是一种“人道主义”行为。现代安乐死运动则始于20世纪,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和个人权利意识的增强,安乐死逐渐成为社会讨论的争议性焦点。
支持安乐死的观点不外乎是减轻患者痛苦,帮助他结束无尽的身体与心理痛苦。另一方面是尊重自主权,让患者拥有决定自己生死的权利。减轻资源负担,将医疗资源分配给有希望康复的患者以惠及他人,则成为支持它的另一个观点。
反对安乐死的观点有好几个,不过可以归纳为道德与伦理问题,因为生命被认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所谓蝼蚁苟且偷生,人类不应主动地去结束生命。另一方面,这恐怕会对后人产生不良示范,甚至会造成滑坡效应,让人担忧安乐死合法化可能被滥用,导致弱势群体(如老人、残疾人)被迫接受安乐死的方法。再者,此举也牵涉及医学专业道德问题,须知道医生的天职是救死扶伤,所谓医者父母心,而非去助人结束生命。
于2002年,荷兰是全球首个全面合法化安乐死的国家。2002年,比利时允许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自愿安乐死。2016年,加拿大通过《医疗援助死亡法案》。美国部分州属如俄勒冈州和华盛顿州亦允许医助轻生(Physician-assisted suicide)。然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包括马来西亚仍然禁止安乐死,并将其视为道德或法律上的不当行为。在本邦,刑法法典第306条款指出,若一个人轻生,任何人协助有关自杀的产生将被罚予不超过10年的徒刑,以及被罚款。
许多宗教如基督教、伊斯兰教和佛教,认为生命是由神灵或大自然所赋予的,安乐死乃有违教义。特别是基于佛教的悲悯众生情怀,在任何情况下,也绝对不可能会允许这种负罪的杀生行为,同时它也认为承受痛苦是人们偿还债务的后果,是一种前因所引起的或称业力,而不应给予干预,以免陷入轮回的旋涡而不能自拔。另一方面,道教相信道法自然,因为主动结束生命将会与大自然的原则背道而驰,而不予赞同。
然而,还是有某些许宗教团体对此持开放态度,强调慈悲心和对痛苦的缓解而接受之。随着姑息治疗(Palliative care)的发展,部分反对者认为通过提供更好的临终关怀,一种爱心的付出,相信可以有效地制止或减少对安乐死的需求。
总而言之,安乐死的合法化和实施涉及复杂的道德伦理和社会实践。它必须在尊重个人权利与社会价值观之间取得一种平衡,的确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课题。各国和地区在此问题上的立场往往取决于它们的文化与教育背景、宗教信仰、道德观念、医疗资源及法律制度的大相径庭,各择其善者而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