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州地方政府事务委员会主席方美铼说,地方政府没有权利对滥用商业执照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劳采取拘捕行动。
他在槟州议会以书面回答峇眼达南州议员古玛兰提出槟岛市政厅及威省市政厅在2023年直至目前为止,逮捕了多少位涉及滥用商业执照从事商业活动外劳的提问时,这么指出。
方美铼说,虽然逮捕违规外劳并非地方政府的权限,不过,槟威两地市政厅会持续展开检查行动,对管辖下的小贩中心和巴刹摊档,被原有持有者转租予外劳牟利采取行动。
他指出,一旦被发现摊位被转租予外劳,可依据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171法令)对该摊位采取扣押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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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槟威两地市政厅可发出通告,并有权收回这些摊位及充公摊位内的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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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古玛兰另一项提问有关,州政府会如何处理没有获得入伙证而被发展商废置的建筑物时,方美铼说,只要能够证明已建峻的建筑物没有获得地方政府批准,就可援引1974年道路沟渠法令第72节条文(133法令)对有关建筑物采取拆除行动。
他说,地方政府也可以援引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171法令)及1974年道路沟渠法令(133法令),对民众构成危害建筑物的业者发出通知信,要求给予清理,否则地方政府进行清理工作,并向业者收取相关的费用以及对业主施于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