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籍青年严重致伤本地印裔男子,将对方左眼球挖出案,周五在北海法庭面对两项提控,即无签证入境及严重致伤他人,被告在庭上表示认罪,案展12月13日过堂。
被告是28岁的穆达巴斯,首控状指被告在今年11月16日,下午2时,在威北打昔牛汝莪阿拉古拉惹兰惹迪娜组屋,严重致伤本地印裔男子,抵触刑事法典第325条文。一旦罪名成立,可判处监禁高达7年以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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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控状指被告在上述日期下午3时30分,在威北打昔牛汝莪甘榜新邦迪牙,无有效入境签证,抵触 1959/63年移民厅法令第6(1)(c)条文,亦可在该法令第6(3)条文被判 刑。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处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以及鞭笞不超过6次。
在被告表示认罪后,主控官阿丽娜沙滋琳再努丁其于被告是外籍人士,向法庭建议不予保外。助理主簿官莫哈末阿兹鲁较后时,将案件展延12月13日过堂,不允被告保外,同时也要求咨询缅甸籍翻译出庭。
据警方之前的文告,被告拥有难民卡,他与52岁本地印裔男子发生口角,最终演变成打架,被告挖出本地男子左眼球,导致后者永久性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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