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裁定,国家元首对前首相纳吉给予部分特赦的宪法特权不可在法庭上受到质疑。
吉隆坡高庭法官阿末卡马尔周一作出这一裁决,驳回了马来西亚律师公会申请的对特赦局向国家元首建议减轻纳吉监禁期和罚款的司法审核。
在涉及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的滥用权力、刑事失信和洗钱案件中,特赦局将纳吉的12年监禁和2亿1000万令吉的罚款,分别减少到6年监禁和5000万令吉罚款。
律师公会就此向法庭提出对特赦局于1月29日减轻纳吉刑罚的建议,进行司法审核。
在裁决中,法官卡马尔表示,律师公会的法律行动不可受理,因为国家元首的皇家特权与特赦局的建议过程是一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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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案例中,我认为根据《联邦宪法》第42条的赦免特权是元首直接行使的唯一裁量权,而不是联邦直辖区特赦局的权力,或授权给联邦直辖区特赦局的权力。”
“鉴于以上,本庭认为《宪法》第42条规定的赦免特权不适用于司法审核。”
法官也不同意律师公会的论点,即其仅质疑特赦局的建议,而非陛下的宪法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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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申请人试图区分特赦局的建议和元首实际决定之举存在缺陷。”
“我认为,元首的决定与联邦直辖区特赦局的建议是同一过程的一部分,最终由元首授予特赦,因此不适合在法庭上进行审核。”
在驳回司法审核的申请后,法官并没有对庭费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