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历了6年的审讯后,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涉及的22亿7000万令吉一马发展公司(1MDB)洗钱及滥权案初审周三下判,纳吉表罪成立,需出庭自辩。
法官拿督柯林今日(30日)在吉隆坡高庭宣判,纳吉在一马发展公司案件中的4项滥权及21项洗钱案表罪成立。
在法官宣布判决后,法庭让纳吉选择在证人栏内自辩、在犯人栏内自辩或保持沉默,而纳吉最终选择在证人栏内自辩。
法官择定案件将在12月2日进入自辩环节。
柯林今日用了约2小时的时间念出判词重点。他在宣读判词时指出,控方所提出的证据成功证明纳吉的罪行,而案件中的控状也符合《刑事程序法典》中阐明的所有法律规定。
他也提到,在审讯过程中,数名控方证人,包括前国航总裁丹斯里洁蒂、一马发展公司前法律顾问吕爱霜等人的供词可信,且没有证据显示这些证人有陷害纳吉的动机。
他说,证据也显示,在一马发展公司发行债券筹募资金上,纳吉是财政部和内阁所采取行动中的最终决策者。
今天到法庭给予纳吉支持的亲友包括纳吉的妻子拿汀斯里罗斯玛、女儿诺雅娜、长子拿督莫哈末尼扎、次子纳兹福丁、彭亨前州务大臣拿督斯里安南耶谷及巫统元老东姑拉沙里。
此外,法庭也开放数个位子让纳吉支持者进入庭内听取判决,并在早上7时许向前来的支持者派号码牌,以让他们在早上8时到柜台换取进入法庭的准证。
新闻背景:
纳吉所涉及的一马发展公司滥权及洗钱案是在2018年9月20日首次在地庭提控,并在同年10月31日获准移交高庭审理,案件在2019年8月28日正式开审。
在经历了6年的审讯中,控方共传召了50名证人供证,并于今年5月30日宣布完成举证阶段,案件在8月19日进入控辩双方口头陈词阶段。
根据控状,今年71岁的纳吉被控于2011年2月24日至2014年12月19日期间,在吉隆坡拉惹朱兰路的大马伊斯兰银行分行(AmIslamic)犯下滥权罪行,涉及的金额高达22亿7000万令吉。
他因此抵触《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3(1)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的第24(1)条文下治罪。
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20年或罚款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另外,纳吉也被控于2013年3月22日至2013年8月30日期间,在同一家银行犯下21项洗钱罪名。
他因此地处《反洗黑钱及反恐怖主义金融法令》第4(1)(a)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最高500万令吉或监禁最高5年或两者兼施。
而上周,纳吉透过儿子拿督莫哈末尼扎就一马发展公司丑闻在吉隆坡法庭外向大马民众道歉,但他坚持自己并无涉及其中,仅对案件发生在他担任首相期间感到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