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陆税收局指出,尽管网红不像一般上班族每个月固定领薪,但他们符合纳税资格,特别是粉丝追踪数达1万人的微网红。
税收局布城分局首席助理主任罗海扎说,虽然网红的收入可能不需要缴税,但从税务角度而言,网红被视为需要遵守税务法规的人士。
“一般来说,网红的收入属于数码经济。根据大马网红营销市场的情况,微网红是指在社交媒体上拥有超过一万名粉丝的人,他们估计每个月能平均能参与5个营销活动。”
“拥有超过一万名粉丝的微网红可以全职营销,在他们的社交媒体协助品牌宣传产品或服务;网红便可从中赚取可观收入,以及符合纳税资格。”
他今日(8日)在《马新社》电台一档清谈节目“税务诊所”作客,主题为“网红:税收的巨大影响”。
罗海扎说,由于网红对粉丝有极大影响力,因此,他们必须树立榜样,让公众意识税收对所有人和国家的重要性。
他说,网红可以被归类为拥有生意收入的个人,并依据其营收缴税,因为他们通过经营业务、贸易、职业活动,包括从未向任何当局注册的商业模式挣钱。
“情况如影子经济,还有个体经营、自雇或合伙企业的生意。”
他说,这组别的纳税人如网红必须呈交个人所得税表格(BNCP),即透过电子报税呈报B表格,并指他们每年也必须在6月30日之前报税,并保存相关的文件和营销记录长达7年。
“需要保存的文件包括家庭和个人开支、银行对账单、广告公司提供的收入报表、支付平台的报表、发票和销售及采购交易的确认文件,以及网红与雇用他们进行产品或服务评测的公司之间的协议文件。”
罗海扎强调,没有保存上述记录的纳税人,将招致无法获得报销或税收减免的风险,且可能面对不低于300令吉、不超过1万令吉的罚款,以及最长12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兼施。
他说,网红不必担忧报税,因为他们的可征税收入可以透过各种税务减免而抵扣,例如与工作相关的租金等等。
他说,该局将在本月23及29日举办国民税务研讨会,有兴趣的公众可在该局官网 https://seminar.hasil.gov.my/ 报名参加。
(源自马新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