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股去政治化的浪潮中,联邦政府通过 1976 年地方政府法令,一举废除自独立前就已展开的地方议会选举,当时确是有着马印对抗的齿印,也有着左翼阵缘成功夺取多个地方政府执政权的轨迹。接着下来,就是国阵政府光明正大的开始以政治委任方式,委任了全国各地的市/县议会议员来推行地方治理。
该法令第十条指出,一个地方政府除了拥有一位市长或主席以外,尚包括至少八个但不超过廿四名的市/县议员。法令第十条(三)也明确列出委任的准绳,即从那些居住在有关地方政府范围的成年人中,在州政府认为具有地方政府事务丰富经验、或任何职业、商业或工业中有突出成就者,要不然就是能够在他们的地方政府范围内代表他们的社会人士中委任出来。
尽管如此明文规定,几乎各州的州政府已罔顾了法律的约束,历来都道岸貌然堂而皇之的公开宣布由政党人士担任市/县议员,其中也偶尔容纳几位民间团体代表晋入,并明明白白的列出分配数额的固打制。这明摆着是一种政治委任,然而对他们要地方政府去政治化的初衷,又如何去自圆其说呢?
虽说各州政府拥有委政任市/县议员的绝对权力,它们在作出委任之前当然都会对这些议员人选的素质、学术与语言能力、代表性等作出考虑,是否有符合该法令条款的资格后才决出决定的。但是问题发生在这项委任基本上是通过执政党内部的筛选程序,而人选的绝大多数乃执政党党员,并且是在执政伙伴所认同的固打分配制下进行的,而这就是所谓的法律盲点。这盲点难道是立法机构当年疏忽所留下的法律漏洞?还是国会本初的立法动机原本就是要这么一个的政治委任呢?
该法令的第十条(四)也明文规定每位市/县议员的任期不可超过三年,但是第十条(七)却说任满者可再重新被委,所以才会在历史上发生了担任超过廿年或几乎是终身制的市/县议员记录。
近年来,各州政府在委任地方议员方面已设立它们自己一套的附加条件,如他必须具有至少SPM 文凭、非公务员、非前市政局职员、无犯罪记录等,而他们的任期一般上也不可连任超过四年。
另一方面,一旦市长/市政局主席与其他地方议员对前者行使他的权力方面不能苟同的话,前者必须将有关问题提交州务大臣/首长作最后的决定,而市政局也必须绝对的服从。
市/县议员除了必须出席每月的全体议员的例常会议之外,尚须参加多个小组或担任一些小组的替代主席(当然主席为市长/市议会主席)。因此,地方议员化在开会的时间比州议员来得多,再加上整个地方政府范围乃其服务对象,实际上他们比州议员只去为自己选区服务还要繁重。但是在政府事务的决策权上,看起来地方议员比后座州议员享有更实际与更多的权力和话语权。
其实面对一个这么庞大与复杂的政府组织,新上任市/县议员恐怕要诚惶诚恐地化上至少一到两年的光阴,才能基本上摸熟它的人事安排,操作程序与机制。再加上他们每月所领的津贴区区几百增至几千元左右,他们若没具有服务社区的献身精神的话,那肯定是干不来的。但是若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地方政府的确是一个可以培训出良好具服务精神的国州议员之好摇篮,而潜伏着未来国州候选人人选。
虽然地方议员并非直接由人民选出,但是选民还是可以基于执政党的地方议员表现和市政局的功绩,在大选时反映他们的看法或要求的。基于州政府是民选的,由它所官委的地方议员也可以说是间接民选的,当然是少了一层的地方民主自治的权力。了解了这层关系后,市/县议员务必更加注重他们的言行举止与公众形象,以免脱离群众或作出违反民意的决定。
在一个公民意识与日俱增的今日,地方议员也要顾及到他们也是协助国州议员服务人民队伍的重要成员,而他们也有责任从制定市政局政策到照顾纳税人的民生利益方面去尽心尽力,以免造成所属政党票仓的选票有所流失。
然而毕竟所谓的马印对抗与玩弄市政局政治的历史理由或借囗今已不复存在,希盟也在历届大选提出恢复地方政府选举的豪言壮语宣言,甚至上过法庭讨个公道惟不果。看来这项还政于民的政治足球,如今已大大方方地落在已执政三年的团结政府脚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