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馆女少东涉贿赂移民局官员以不对餐馆违反移民条例的外籍员工采取行动,获反贪会改控交替控罪后认罪,被判罚款4万令吉。
现年33岁的被告王晓薇(译音)于周五在通译员以华语读出控状后,向法官艾仑沙林承认有罪,被判4万令吉处罚款,如果被告不缴纳罚款则监禁4个月。
根据交替控状,被告被控以1万5000令吉贿赂一名移民局官员,作为不对其餐馆违反移民条例的外籍员工采取行动。
有关外籍员工因违反1959/63年移民法令第6(1)(c)条文(无法出示有效入境证明)及1963年移民法令第39b条文(违反签证)而遭到移民局采取行动。
被告因此抵触刑事法典214条文(献议赠予或归还钱财以换取掩护罪);此条文阐明,罪成者可面对监禁不超过10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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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早前,被告是在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17(b)(賄賂)条文下被控, 并可在相同法令24条文下判处监禁20年,以及罚款不低于5倍的贿金或最高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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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此案的副检察司为玛兹亚和反贪会检察官沙鲁阿祖安,而被告并没有代表律师。
根据案情,被告位于安顺的餐馆是被告父亲所拥有,在餐馆内10名外籍员工,分别9名男性和1名女性,违反移民法令。被告当时试图以以1万5000令吉贿赂移民局官员,作为不对其餐馆违反移民条例的外籍员工采取行动,但遭到移民局官员的警告。
除了判刑外,法官艾仑沙林也根据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40(1)(a)条文下,大马政府充公被告现金1万5000令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