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由庭警押往临时扣留室时尝试避开镜头。

在社交媒体Tik Tok上载侮辱吉打州苏丹殿下的煽动内容,男子面控时向法官求情要求不允许媒体拍照及做出报导,结果遭法官反驳并指出这是媒体的自由。

被告诺依斯迈(42岁)被控于今年7月6日约晚上10时,在双溪大年市区通过社交媒体Tik Tok,对吉打苏丹发表煽动性内容,触犯 1948年煽动法令第4(1)(c)条文,并可在同法令第4(1)条文下被定罪。

他周四早在双溪大年推事庭被控时向推事卡拉雅拉希俯首认罪,被判监禁1个月及罚款4000令吉,若无法缴交罚款,则以8个月监禁取代。

在上述条文下罪成者,可被判罚款最高5000令吉或监禁最高3年,或两者兼施,对于重复犯错者,则可被判监禁最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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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一名单身汉,为合约工人,与年迈双亲同住。他向推事指出已经8个月没有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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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求情时指出,本身通过Tik Tok发表的内容无煽动意图,也没有发表演说,只是上载文字,岂料却被举报。有关内容较后已经删除,他要求推事给予轻判。

主控官比雅向推事建议给予被告一个教训,以便往后更加谨慎的使用社交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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